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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新办法出台之前暂停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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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老秘 发表于 2006-12-7 17: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交通部:新办法出台之前暂停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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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7 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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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j* M/ k3 T3 m; n9 K% o ! K1 R C, [2 h7 G% m8 D, g* R- w" f* P# U   中国交通部今日(6日)明确提出,针对各地收费公路转让中出现的问题,在新办法出台之前,暂停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 O* h4 z+ y# B1 A) C. i X7 ?- s* z. T" ~3 R   交通部已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界定政府还贷性质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对此前非法设立的经营性收费公路,或没有依法按程序转让的,以及人为改变政府还贷公路性质的,必须清理并限期纠正,对愈期未改正的,将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实施严格处罚。% t$ ~1 F$ |; O9 ^! a( P $ {6 i" S1 z0 Y6 k) x/ L6 i- P" A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对收费公路进一步加强监管,特别是要对车辆通行费收支情况提出更严格的监管措施。政府还贷公路的通行费收入,必须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外,其余部分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严禁挪作他用,严禁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严禁账外设账和公款私存,严禁用于非公路行业的计划外投资。同时,对经营性收费公路,其车辆通行费的收支情况也要实施全过程监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处理。3 }7 O$ m8 W2 ? o6 y0 U+ M0 ]! T ; ~5 u& D* F" K, m4 ^ g' v   为确保收费公路良好管理秩序,交通部还要求各地区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收费公路管理。 6 j$ O9 G' E4 v W7 M6 i6 Q' m- ~. ^# t   《通知》指出,各地交通主管机构要严格控制收费公路建设规模和收费站点总量。各地任何新建的收费公路项目必须在国家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发展规划之内。按照《条例》的要求,东部地区新增新建的二级公路一律不准收费。中、西部地区新建二级收费公路项目的审批必须从严。凡在二级公路上进行路面改造和大中修的新建项目,一律不得批准设立为收费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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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老秘 发表于 2009-2-14 23: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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